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 GJB 943-90
潜艇用TA5-A钛合金锻件
Titanium alloy(TA 5-A) forgings for submarine
1990-10-31 发布 1991-04-01 实施
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批准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
潜艇用TA5-A钛合金锻件 GJB 943-90
Titanium alloy(TA 5-A) forgings for submarine
1、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TA5-A钛合金锻件(含饼材、环材及异型锻件)的产品分类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查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等。
本标准适用于潜艇的设备、装置和系统等结构件,其他舰船亦可参照使用。
2、引用标准
GB228金属拉伸试验方法
GB2106金属夏比(V型缺口)冲击试验方法
GB4698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
GB5168两相钛合金高低倍组织检验方法
GB5193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超声波探伤方法
GB6397金属拉伸试验试样
GB8108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、标志、运输和贮存。
3、产品分类
3.1 牌号、状态、规格
饼、环材的状态、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3.2 外形尺寸及允许偏差
饼、环材的外形尺寸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注:经供需双方协商,可供应其他规格和允许偏差的锻件.
3.3 标记示例
3.3.1 用TA5-A钛合金锻造、退火的、外径800mm、高度100mm的饼材标记为:
锻饼 TA5-AMΦ800×100GJB
3.3.2 用TA5-A钛合金锻造、退火的、外径1200mm、内径900mm、高度150mm的环材标
记为:
锻环
TA5-AMΦ1200/Φ900×150GJB
4、技术要求
4.1 铸锭
制造锻件用的铸锭,至少应经二次真空自耗电弧熔炼。
4.2 化学成份
锻件用铸锭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注:
①铸锭个别位置的铝含量可以大于4.5%,但不得大于4.7%.
②锭各处铝含量的极差(最大值减最小值)不得大于0.6%,
③硼的含量可不分析,
4.3 力学性能
试样坯经750~800℃、保温1~2h,空冷后的室温力学性能应不小于表4的规定。锻件的高度大于150mm时, 其抗拉强度和规定残余伸长应力允许低40N/mm(4kgf/mm²) 。
4.4 β转变点
每批锻件应按熔炼炉提供β转变点。
4.5 超声波探伤
饼、环材的两个端面均需进行超声波探伤检验,并应符合表5的规定,其他锻件的超声波探伤检验由双方协商确定。
4.6 低倍组织
锻件的低倍上不应有裂纹、气孔、金属或非金属夹杂物、偏析、折叠和其他肉眼可见的冶金缺陷。
4.7 表面质量
4.7.1 锻件表面应车光(刨光)、倒角。两个端面的表面粗糙度应满足探伤要求。饼、环材侧面
的表面粗糙度(Ra)应不大于25um。
4.7.2 锻件表面不应有裂纹等肉眼可见的缺陷。
4.7.3 锻件表面的局部缺陷允许用打磨的方法消除。打磨深宽比在端面不大于1:6,在侧面不大于1:10。打磨后应保证锻件图样规定的允许尺寸。
5、试验方法
5.1 化学成份仲裁分析方法按GB4698进行。
5.2 拉伸试验按GB228进行。
5.3 冲击试验按GB2106进行。
5.4 β转变点的测定按生产厂常规方法进行。
5.5 超声波检验方法按GB5193进行。
5.6 低倍检查参照GB5168进行。
5.7表面质量用肉眼检查。
6、检验规则
6.1 检查和验收
6.1.1 锻件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检验,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要求。
6.1.2 需方对收到的产品,应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复验,如复验结果与本标准不符时,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半年内向供方提出,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。
6.2 组批
锻件应成批提交验收。每批锻件应由同一牌号、炉号、制造方法、规格、状态和同一生产周期的产品组成。
6.3 检验项目
每批锻件均应进行外形尺寸、化学成份、力学性能、超声波探伤、低倍、B转变点和表面质
量的检验。
6.4 取样位置和取样数量
6.4.1 化学成分供方在铸锭上取样,氢分析在成品上取样。
6.4.2 每批锻件任取一件截取试样环。试样环的一半由供方作性能试验,另一半交用户复验,并计入交货数量。需方提供的锻件图样上应注明试样环的位置。从试样环上取拉伸试样2个,冲击试样3个,氢分析试样1份。试样取自弦向。拉伸试验试样应符合GB6397表7中R4或R7的规定。当用同一铸锭生产几种规格相近的锻件时,在征得需方同意后,可以用最大规格锻件的性能,代表其他规格锻件的性能,饼、环材的低倍检查在试样环上进行,将试样环通过圆心剖开,检查纵剖面。双方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增加检查锻件的两个端面。其他形状锻件的低倍取样位置由双方协商。
6.4.3 锻件应逐个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查。
6.4.4 锻件应逐个进行外形尺寸和表面质量的检查。
6.5 重复试验
在力学性能各项试验中,如果有一个试样的试验结果不合格,则从原试样环上再取双倍试样,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。但冲击试验,如果有一个试样结果不合格时仍取三个试样复验。
复验结果若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,则整批报废。
7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7.1 每个钛锻件上应有永久性标志,标明牌号、炉号和锭节号。
7.2 锻件的包装,运输和贮存按GB8180规定进行。
7.3 每批锻件应附有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质量证明书,其上注明:
a.供方名称;
b.产品名称;
c.产品牌号、规格、状态;
d.炉号、批号、批重和件数;
e.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技术监督部门印记;
f.本标准编号;
g.包装日期。
附加说明:
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提出。
本标准由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、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725研究所负责起草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孟庆林、陈春和、胡宗式、严中令、杨昭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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